大连东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案件线索显示:你单位在2019年至2024年因未年报被省局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且至今未改正;经税务部门核实,你单位在2023年、2024年没有申税记录。现场检查未发现你单位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电话无取得法联系;通过中国邮政EMS对你单位登记地址两次邮寄检查通知书均被退回。
2025年3月21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规定对你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营业执照。
2025年4月9日,我局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市监罚告〔2025〕44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该文书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决亚军、赵宏宇 联系电话:0411-88315111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市监罚告〔2025〕44号).pdf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