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区优则仕超市:
2024年11月29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领取任务:你单位经营的食品泰猫(速冻水果制品)(生产日期:2024-08-27,规格型号:1,000g/袋),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DJT00 01S-2024《速冻榴莲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3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涉案食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并现场检查。2024年12月27日,本局依法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企业标准的食品泰猫(速冻水果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你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参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并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2025年1月23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市监罚告〔2025〕8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2025年2月17日,本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监处罚〔2025〕11号)。因你单位闭店,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决亚军 联系电话:0411-88315111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白玉街20号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一大队402室
邮政编码:116021
附件:1.大市监处罚〔2021〕11号.pdf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