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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材料,经查你单位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相关规定。为调查了解该案件相关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你单位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你单位一直未予以提供。
5月11日、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你单位闭门无人接收。5月11日,执法人员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了邮寄送达,你单位拒收。5月26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你单位至今仍未予以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8月1日对你单位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处罚。同日,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送达了《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监当罚〔2022〕1-009)和《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大市监询通〔2022〕1-002),你单位闭门无人接收,已将文书粘贴于你单位办公室门上。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文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将相关文书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按《询问通知书》规定时限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供规定材料,同时在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需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自2018年4月1日至今向华君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交纳电费的收据复印件;
6.自2018年4月1日至今向所有用电业户收取电费的收据复印件、自用电费及公摊区的用电证据材料;
7.自2018年4月1日至今向所有收取电费业户退费凭证复印件。
附件:1.《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监当罚〔2022〕1-009)
2.《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大市监询通〔2022〕1-002)
联系人:决亚军、王立军 联系电话:0411-88315106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二年八月四日